開發(fā)商是不會管的咯,主要就是幾家協(xié)調,要不就把管道改了,但是如果像你說的4樓,我才懶得管,反正不會漏到我家,要是大家都好說好商量,還差不多,難道我把房子拆了??!他們還辱罵就采集證據,遞交到法院去,懶得和他廢話!本文中只是個人觀點!僅供參考!根據《物權法》第七十一條 業(yè)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處分的權利。業(yè)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,不得損害其他業(yè)主的合法權益。
第八十四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、方便生活、團結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則,正確處理相鄰關系。
根據《民法通則》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,應當按照有利生產、方便生活、團結互助、公平合理的精神,正確處理截水、排水、通行、通風、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,應當停止侵害,排除妨礙,賠償損失。
如確定為樓上原因漏水至樓下的,樓上需要承擔責任。